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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素香与冯礼琴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香,冯礼琴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16号原告:王素香,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登,古蔺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礼琴,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素香与被告冯礼琴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素香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香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香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素香负担。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