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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春兰与被告王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兰,王三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79号原告冯春兰,女,1963年3月7日出生。被告王三峰,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兰与被告王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春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春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兰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771元,剩余1771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