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金青诉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青,于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437号原告王金青,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王铸,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海波,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青诉被告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青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青撤回起诉。诉讼费310元由原告王金青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七��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慧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