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罗秀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秀辉,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罗秀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秀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罗秀辉酒后驾驶豫Q×××××号轿车行驶至西平县城棠溪大道东段时,被民警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罗秀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秀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相关照片,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秀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秀辉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秀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秀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至2017年4月2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