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3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利华、刘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利华,刘玢,周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326号之三申请人:方利华,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刘玢,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周赞梅,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方利华与刘玢、周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铜陵市机场新村44栋501室房屋予以抵偿双方之间的部分债务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玢、周赞梅所有的铜陵市机场新村44栋501室房屋作价36.6万元,交付申请人方利华抵偿被执行人刘玢、周赞梅欠其借款36.6万元。铜陵市机场新村44栋501室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方利华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方利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江山红审判员 俞金文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