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姜会云、岳喜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姜会云,岳喜讯,岳从华,刘景荣,陆贤钱,张训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2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浍河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920—1。负责人:许何,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井聪,该行综合管理部清收管理。被告:姜会云,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岳喜讯,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岳从华,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刘景荣,女,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陆贤钱,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张训娥,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被告姜会云、岳喜讯、岳从华、刘景荣、陆贤钱、张训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