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素玉与邵亚���、李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玉,邵亚文,李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73号原告:王素玉,女,194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邵亚文,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李和东,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王素玉与被告邵亚文、李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邵亚文、李和东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庭审中自愿变更);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23日、2014年6月18日,被告邵亚文分别向原告王素玉借款10000元、6000元,合计16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给原告。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邵亚文归还了1500元,尚欠14500元至今未还。另认定,被告邵亚文与被告李和东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2月31日协议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邵亚文、李和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王素玉借款14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560元,由被告邵亚文、李和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王伯良人民陪审员 俞 瞻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