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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2796张东林与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林,李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东林,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李秀娟,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张东林与被执行人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李秀娟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张东林欠款人民币3833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27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除已实际拆迁但产权未注销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该房产虽已查封,但因实际已拆迁,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经上门查找,发现被执行人所住地已拆迁,无人居住,询问附近留守人家称此地早已无其他居住。申请执行人陈述暂时也无法实际找到别执行人下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除已实际拆迁但产权未注销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该房产虽已查封,但因实际已拆迁,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经上门查找,发现被执行人所住地已拆迁,无人居住,询问附近留守人家称此地早已无其他居住。申请执行人陈述暂时也无法实际找到别执行人下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秀娟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秉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