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志权、谭朝珍等与张米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权,谭朝珍,张米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民初705号原告:陈志权,男,1948年8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谭朝珍,女,1937年3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张米江,女,1991年1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陈志权、谭朝珍与被告张米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朝珍、陈志权及被告张米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志权、谭朝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陈志权、谭朝珍返还赔偿款459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9日,原告陈志权、谭朝珍的儿子陈永明发生交通事故,经钟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该案获得赔偿款158426.54元,调解结案后,原告陈志权、谭朝珍与被告张米江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陈志权、谭朝珍获得45969元,被告获得108022.5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62×××79,户主为张米江。被告张米江在收到该款项后,一直不将原告的款项给予原告。张米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赔偿款45969元应该拿给老人的,只是钱拿出来后,孩子我就抚养不了。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该案获得赔偿款158426.54元,陈志权、谭朝珍与张米江签订《协议书》,约定陈志权、谭朝珍获得45969元,张米江获得108022.54元,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相关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其约定的45969元,依法应当返还,故对陈志权、谭朝珍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张米江应从62×××79的账号内返还陈志权、谭朝珍赔偿款459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米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返还陈志权、谭朝珍赔偿款4596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5元,由张米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以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明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遵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