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国亮与唐国民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国亮,唐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73号申请人申国亮,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被申请人:唐国民,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申请人申国亮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唐国民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站前路广源国际大厦房屋四套(产权证号为:*********号、*********号、*********号、*********号)价值203万元的产权。申请人申国亮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国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申国亮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国民所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站前路广源国际大厦房屋四套(产权证号为:*********号、*********号、*********号、*********号)价值203万元的产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申国亮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