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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叶东福、王剑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东福,王剑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20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东福,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李雪萍,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剑文,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5日因身体疾病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一审判决时被逮捕收监。辩护人钟志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东福、王剑文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东福及其辩护人李雪萍、被告人王剑文及其辩护人钟志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东福、王剑文自2016年9月至10月19日间,在福建省闽侯县美岐二期二区11号楼1007室租房,利用互联网建立虚假信息网站,冒充福彩公司内部员工,谎称可以透露福彩3D特码的内幕消息,诱骗被害人李某、韦某等人将会员费、信息费、保密费等共352924元汇入其掌控的户名周冰的建行账户和户名吕秀斌的农行账户内。被告人叶东福、王剑文于2016年10月19日在查获现场被抓获,当场被扣押用于作案的手机、手机卡、银行卡、银行U盾、他人身份证、上网卡、U盘、电脑、纸质资料等作案工具。案发后,被告人王剑文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0000元,并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杨**。在本案审理中,二被告人向本院退缴赃款296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东福、王剑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查获现场照片,被害人曾某、韦某、李某、罗某、伍某、胡某、胥某、陆某、陈某的陈述,手机通话清单,手机短信截图,电脑页面截图,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录像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立功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东福、王剑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剑文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缴赃款,均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李雪萍辩称被告人叶东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退缴赃款,建议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又辩称被告人叶东福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因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通过分工,所起作用和犯罪利益均相当,所以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钟志强辩称被告人王剑文有立功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并积极退赃,其本人及家人多人患病,建议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叶东福、王剑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东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剑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6日。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叶东福、王剑文的违法所得款6424元,与二被告人共退缴的违法所得款346500元,合计352924元,因该款属非法款项,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未缴纳的违法所得款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没收二被告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丁仕人民陪审员  叶春婷人民陪审员  杨华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