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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执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罗时恩申请执行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计定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时恩,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计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117号之一申请人:罗时恩,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兴盛西路2号德润商务苑3幢C座1701-1702。法定代表人:邹俊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计定伟,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人罗时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川3425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计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计定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计定伟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3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402949.00元(其中:案款1387251.00元、执行费15698.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林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