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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中美联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北美新天地瑞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美联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北美新天地瑞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7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美联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7号515房间。法定代表人孙功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北美新天地瑞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6号三层。法定代表人曹玮,总经理。上诉人北京中美联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山西北美新天地瑞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美联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中美联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