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一、李某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985号原告:陈某,女,193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子敬,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男,66岁,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某2,男,50岁,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某3,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某4,女,53岁,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