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福安与开封市天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永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安,开封市天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永杰,张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安,男,1954年6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开封市天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址:开封市东京新城商铺楼1.2层202。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被执行人:张永杰,男,1979年3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张红星,男,1984年6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天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永杰、张红星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楷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