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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桔红与时秀、余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桔红,时秀,余兵,余菲,朱恒,黄石汇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元来,彭秋莲,肖茂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315号原告:陈桔红。被告:时秀,国籍苏里南共和国,证件号码R1070691。被告:余兵。被告:余菲。被告:朱恒。被告:黄石汇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7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3257315M。法定代表人:余兵,执行董事。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祺。被告:刘元来。被告:彭秋莲。被告:肖茂倩。原告陈桔红与被告时秀、余兵、余菲、朱恒、黄石汇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元来、彭秋莲、肖茂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陈桔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桔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桔红撤诉。案件受理费用15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桔红负担。审判员  刘青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