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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正花与冯瑞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花,冯瑞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307号原告:刘正花,曾用名刘亚桂,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和平(系刘正花的丈夫),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瑞兴,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青,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正花与被告冯瑞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刘正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正花以与冯瑞兴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正花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正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慧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靖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