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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董诗范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诗范,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3095号原告:董诗范,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委托代理人:董诗嘉,岫岩满族自治县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杨玉忠,该局局长。原告董诗范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诗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7元,减半收取1353.50元,由原告董诗范负担。审 判 长  白兴鸿审 判 员  胡亚姣人民陪审员  邹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