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文建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建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0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建,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6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8时许,被告人王文建在义乌市城西街道桥头停车场20号文建汽车电器修理店门口,修理被害人王某1的车牌为浙07-×××××的拖拉机内的电风扇时,未检查车辆档位、钥匙和被害人王某1是否在车辆周围等情况,看到车内电风扇的铜线连接着点火开关上,遂拉动了铜线,拖拉机突然启动,并将被害人王某1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1系被拖拉机碰撞、挤压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现被告人王文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按协议约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文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滕某、熊某、王某2的证言,鉴定报告,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文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建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文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建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吴晓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