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丰钦纺织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丰钦纺织品厂,黄立锋,陆素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市丰钦纺织品厂。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朗霞村。组织机构代码:76149836-8。代表人:陆素绒。被执行人:黄立锋,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陆素绒,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丰钦纺织品厂、黄立锋、陆素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10时起至2017年3月23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黄立锋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南路691号(鸿都大厦)的房地产。2017年3月23日买受人孙能杰(公民身份号码:)以4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立锋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南路691号(鸿都大厦)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14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慈国用(2014)第0121974号]归买受人孙能杰(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能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孙能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