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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姜和桧与何夕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和桧,何夕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011号原告姜和桧,男,194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开发区。被告何夕章,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和桧与被告何夕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和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和桧负担。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欧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