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30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奇生与张立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奇生,张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李奇生,男,1944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立龙,男,1955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立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奇生与被执行人张立龙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靳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