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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包宝林与徐庆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宝林,徐庆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包宝林,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徐庆有,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宝林与被执行人徐庆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徐庆有给付借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7年6月全部付清及执行费1700元。如被执行人徐庆有不按期履行义务将承担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