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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申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苗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申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某,女,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锋,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苗某,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铭,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某因与被申请人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2民终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财产分割部分的判决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分割部分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