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卢学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397号原告:卢学勇,男,1974年6月13日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主要负责人:黄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学勇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学勇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卢学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已减半),由原告卢学勇负担。审判员 于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