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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邢汝京与金悦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汝京,金悦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2491号原告邢汝京,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金悦善,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汝京与被告金悦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汝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淑风人民陪审员  孙红波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秋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