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邢汝京与金悦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汝京,金悦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2491号原告邢汝京,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金悦善,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汝京与被告金悦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汝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淑风人民陪审员 孙红波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秋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