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严晓利与耿如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晓利,耿如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2845号原告:严晓利,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被告:耿如会,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泊头市。严晓利与耿如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严晓利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晓利撤诉。案件受理费7518元,减半收取计3759元,由严晓利负担。审 判 长 尚胜江人民陪审员 袁德岗人民陪审员 公祥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