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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严晓利与耿如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晓利,耿如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2845号原告:严晓利,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被告:耿如会,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泊头市。严晓利与耿如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严晓利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晓利撤诉。案件受理费7518元,减半收取计3759元,由严晓利负担。审 判 长  尚胜江人民陪审员  袁德岗人民陪审员  公祥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