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柏云峰与被申请人南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云峰,南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保21号申请人:柏云峰,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南广成,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柏云峰与被申请人南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黑06民初18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28日解除了对南广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南街房屋的查封。现本案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06民初186号民事裁定书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于 洁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褚晨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