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申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知礼、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知礼,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陈知礼,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25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知礼,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向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浩亮,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知礼因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281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知礼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王翠峰与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以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判决陈知礼返还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赔偿给受害人的338353.50元,二审法院在确认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没有追偿权的情况下,却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判决维持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陈知礼驾驶货车向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送小麦,因疏忽大意造成车身倾斜,导致等待卸麦子的王翠峰死亡。2011年9月28日,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与王翠峰家人达成赔偿协议。陈知礼再审申请称王翠峰与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系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即使王翠峰与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该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事实而产生,即使劳动者已经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故陈知礼应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被害方的王翠峰家人有向陈知礼请求赔偿的权利。在陈知礼去向不明的情况下,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对因陈知礼的侵权行为给受害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先行赔付,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约定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车主陈知礼进行追偿,受害方将向陈知礼请求赔偿的权利让与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否则,作为侵权行为人的陈知礼将会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得消极利益,有违公平原则,故原审法院对菏泽市冠南面业有限公司请求陈知礼返还垫付赔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陈知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小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