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宋春艳与马艳、贾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艳,马艳,贾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初805号原告:宋春艳,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马艳,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贾宁,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宋春艳诉被告马艳、贾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艳、贾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春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将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台湾屯银华小区2栋2门705室腾出;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贾志伟于2015年11月23日在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产权房归女方所有,即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台湾屯银华小区2栋2门705室归原告所有。2015年11月26日,原告依据离婚协议将涉诉房更至自己名下。二被告一直借住在涉诉房屋,原告离婚后无处居住想要收回该房,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马艳、贾宁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宋春艳于2015年11月26日取得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台湾屯银华小区2栋2门705室的所有权。另宋春艳提供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建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内容为“马艳、贾宁建工社区二委32组居民,长期居住在银华小区2栋2门705室,特此证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马艳、贾宁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及庭审笔录附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宋春艳于2015年11月26日取得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台湾屯银华小区2栋2门705室的所有权,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台湾屯银华小区乙栋2门705室为原告宋春艳所有,被告马艳及贾宁居住占用该房屋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艳、贾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台湾屯银华小区2栋2门705室房屋返还给原告宋春艳。案件受理费6,550.00元,由被告马艳、贾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屹审 判 员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娄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