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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坤民与陈清俤、陈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民,陈清俤,陈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075号原告:陈坤民,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能瑞,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清俤,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巧英,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坤民与被告陈清俤、陈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陈坤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坤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坤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陈坤民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郑小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