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坤民与陈清俤、陈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民,陈清俤,陈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075号原告:陈坤民,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能瑞,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清俤,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巧英,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坤民与被告陈清俤、陈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陈坤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坤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坤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陈坤民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郑小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