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辖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孟庆占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庆占,马素秋,李生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辖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占,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营口市老边区城镇薄家村。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素秋,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营口市老边区城镇薄家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源,男,1942年5月3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文昌里。上诉人孟庆占、马素秋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3民初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3民初12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李生源在诉讼中系接收货币一方,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系接收货币一方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勇审 判 员 刘钢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