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法院查封的属被执行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5373426元(详见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兵审判员 赵 洪审判员 杨非凡二O一七年四日五日书记员 张 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