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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1311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小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小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311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9132128266895914X4,住靖江市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武,总经理。被告:陈小涛,男,1968年4月17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