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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丽平、李亚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丽平,李亚敏,李龙芳,龙小妹,李娅妮,刘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龙丽平,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李亚敏,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李龙芳,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龙小妹,女,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被执行人:李娅妮,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刘小妹,女,192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丽平、李亚敏、李龙芳、龙小妹、李娅妮、刘小妹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湘0724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龙丽平、李亚敏、李龙芳、龙小妹、李娅妮、刘小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