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徐平平绑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平平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平平,男,1991年6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浩,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平平犯绑架罪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赣011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平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平平,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徐平平因欠钱无力还债而在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附近的一小区休闲广场对被害人肖某1(男,4周岁)实施绑架,并向其家人勒索钱财人民币20万元。后被害人家属报警,民警在江西省肿瘤医院附近将被告人徐平平抓获归案,并将被害人肖某1解救。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平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徐平平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徐平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诉人徐平平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在犯罪过程中未对被害人肖某1实施威胁、恐吓、打骂、虐待等暴力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徐平平不构成绑架罪,仅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其主张徐平平仅构成“诱骗”,并未实施绑架行为。并且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因为徐平平是敲诈勒索罪未遂,归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良好,又系初犯,所以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上诉人徐平平因欠钱无力还债而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附近的一小区休闲广场对被害人肖某1(男,4周岁)实施绑架,并向其家人勒索钱财人民币20万元。后被害人家属报警,民警在江西省肿瘤医院附近将上诉人徐平平抓获归案,并将被害人肖某1解救。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6日下午5时许,其打电话给其妈妈说其要晚点回家,但是其妈妈在电话里说其儿子不见了,然后其马上赶到其妈说的新建区新时代广场后门兴华路对面右下方巷子里一个小型广场上,其妈说今天下午其儿子一直在这里和一个15岁左右的男子玩,大概到了下午5时左右其儿子下到广场靠西边路口台阶后就不见了。其在路口右下边找到其儿子的一双鞋子,在鞋子里面有一张被撕下来的硬纸,上面写了电话158××××1719,于是其就拨打这个电话号码,刚开始没有接听,其就发了个短信给对方:“你好,麻烦回个电话”,过几分钟收到对方短信“小孩在我这里很好,你找不到的,也不要报警,如果报警了我就不知道我该怎么做。”其回了对方短信“你拍我儿子照片来看”。过了十几分钟,对方发来第二条短信,大概内容是“不拍我儿子照片,要我准备二十万元”。后面对方又发来短信“你儿子很好,我晚上会打电话给你”。2、证人缪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6日下午2点多钟,其带着其外孙肖某1来到新建区新时代广场后门兴华路对面右下方的一个小广场上玩,广场边上有居民楼,当时其和其外孙就在广场靠西边的楼梯处玩。到了下午3点多钟,来了个20多岁的男子跟其外孙一起玩,当时其外孙在楼梯处摘树叶玩,那个男子也跟着摘树叶往其外孙身上扔着玩,其当时看到后就跟其外孙说:“你跟那么大的人有什么玩的吗?”其还跟那个男的说:“你这么大的人跟我外孙玩。”那个男的也没说什么,就在那里打电话,其当时也没在意,就在边上看老人家打牌,期间其会经常到其外孙身边看他。到了下午5时左右,其在边上看别人打牌回头看到其外孙下了楼梯,于是其就叫他上来,同时看到那个男的在楼梯下面,其外孙听到后走了上来,但又马上往楼梯下面走,其见状就跟上去,其下楼梯后就没有看到其外孙了,那个男的也不见了,于是其就在边上寻找,但是一直找不到。没一会儿,其女儿李某1在电话里知道孩子丢了后也赶了过来,她在楼梯下面附近找到了其外孙的鞋子,鞋子里还有一张写有电话的硬纸片,其女儿就跟对方联系,其女儿是发短信跟对方联系的,他们说了什么其不太清楚,其只知道对方要二十万元才把其外孙放回来。3、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6日下午5时左右,其准备从单位下班时接到其老婆李某1的电话,说其儿子不见了,其一听就立即让同事开车送其回家,大概到了新建中心那个位置,其用手机150××××5753拨打了110报警,接警的民警说让其到公安局报案,询问了其儿子的一些基本情况后,他们说已经受理了。大概下午5点20左右,其到了丈母娘家楼下的健身器材那里,看见其家人都站在那里,其就问其家人怎么知道小孩不见的,其老婆说那个犯罪嫌疑人把其儿子的一双鞋子放在健身器材旁的水泥楼梯下面的地上,鞋子里面还放了一张黄色的硬壳纸,上面写了电话号码,其老婆打电话不接,于是其老婆就发短信与嫌疑人联系,嫌疑人说其儿子在他手上很安全,不要报警,不然让其看着办,并且让其准备20万元钱赎人。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6日下午其妹夫肖某2打电话给其说他儿子不见了,其就立即赶往兴华路48号其妈妈住的那个地方去了,其听其妹妹说对方要二十万元才能把小孩还回来,其妹妹一直跟那个人在联系,后来其妈妈跟其说了那个人留的电话号码,其就拨打这个158××××1719的号码,对方不接,然后其就发了几条短信“你在哪里回个电话,回个信息给我,答应你的要求。”对方回了一个短信给其“你是小孩什么人”,其说其是阿姨,让小孩打电话给其,听一下声音,可以给钱,只要小孩安全,你在哪里。对方回复其说“其不会打电话给你听一下小孩声音,你们把钱准备好就可以了,我拿到钱,小孩就会给你”,后来其就没有联系这个人,都是其妹妹她们在联系的,其妹妹她们还到公安局来报案了。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上诉人徐平平白色触屏VIVO(屏幕有裂痕)号码158××××1719手机一部。6、手机短信信息,证实被害人亲属与上诉人短信联系对话情况。7、上诉人徐平平的供述,供认2016年9月6日下午2点多钟来到新建区长堎镇踩点的,之前几天其来新建玩,看到好多小孩,其就有了绑架小孩弄钱的想法。到今天下午5点多钟,其就把一个小男孩带走了,然后向他家人要20万元。之前其借了别人的钱做生意,后来没赚钱亏了,别人又催其还钱,没办法就想到绑架小孩弄钱,于是前几天其就有来新建区长堎镇物色小孩的想法。昨天下午二点多钟,其就从南昌高新区那边坐公交来到新建区长堎镇,其在这边看到好多小孩,其就到处找机会下手,但没有物色到合适的对象。到当天下午5点钟的时候,其就在长堎新时代广场旁边转,其本来是物色一个年纪小点的小孩下手的,其走到新时代广场对面的一个小区休闲广场的时候,一个4、5岁的小男孩主动跟其打招呼,然后就一直跟着其玩,其跟他在一起大概呆了半个小时,其觉得那个小孩对其没有戒心了,而且挺信任其的,其心里就盘算着就绑架他了。然后其就把他的鞋子脱掉,在旁边随便捡了一张硬纸,在纸上写了打电话158××××1719,其把写有电话的纸条塞进其中一只鞋子里面,就把鞋子放在小孩玩的一个台阶上,紧接着其就抱着他去礼步湖玩去了。其玩的时候接到一个电话,其猜是小孩家人打来的,就没接,随后接到小孩家人发来的短信,意思是说小孩现在是否安全,其说小孩很安全,可能是小孩家人不放心,又发短信叫其发小孩照片给他,其就发过去了。随后其叫他家人准备20万元,并吓唬小孩家人不要报警,他家人说在准备筹钱,然后其就继续在礼步湖玩,玩了大概半个小时,其看到小男孩打着赤脚,就去礼步湖旁边一家店里给他买了一双鞋子,其帮他穿上鞋子后,其就打了一辆摩的到红谷滩卫东地铁口,然后就带着小孩坐地铁到了八一广场,在八一广场转公交车到北京东路肿瘤医院,带着小孩在旁边玩,直到公安民警在那里找到他们,然后就把其和小男孩一起带到新建公安分局来了。上述证据,互为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徐平平及辩护人提出的其犯罪行为仅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绑架罪及原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李某1证言、缪某1证言、肖某2证言、李某2证言,上述证人中缪某1目睹徐平平与肖某1接触过程,上述证人虽然没有直接目睹绑架过程,但其证言能与徐平平绑架肖某1并向其家属勒索财物的事实相印证,也能与徐平平的供述相印证,证实徐平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的事实。原审法院对于徐平平未对被害人肖某1实施威胁、恐吓、打骂、虐待等暴力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已予以采纳,且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徐平平酌情从轻处罚,在量刑幅度内作出了罚当其罪的准确判决,不存在量刑过重,故此,徐平平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平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手段和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绑架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 伟代理审判员 林 柠代理审判员 韩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欧阳龙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