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别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别小霞,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别小霞,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别小霞,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别小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453号原告: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特9号。法定代表人:李青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波、杨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别小霞,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别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覃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