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3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3657曹伟与张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张静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657号之一原告:曹伟,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刘小凡,女,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静亚,女,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原告曹伟诉被告张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曹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总计1450元,由原告曹伟负担。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