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泉源乡郭庄社区与被执行人李广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泉源乡郭庄社区,李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泉源乡郭庄社区。法定代表人:宋学芳,该社区主任。被执行人:李广峰,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泉源乡前寺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0107755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郯城县泉源乡郭庄社区与被执行人李广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2执10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文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