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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民辖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金州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金州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江油工业开发区青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19076K。法定代表人:黎贤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金州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软件园产业楼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705035。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金州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2016)云0521民初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以从未与云南金州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过承揽合同。若有原审原告诉称的工程施工纠纷也系项目经理部所为,但项目经理部是临时设立的施工组织不是法人组织,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故项目经理部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云南金州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金州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八项目经理部为承建保山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4000T/d熟料技改项目A标段,而将窑尾收尘器、窑头收尘器、冷却器的安装分包云南金州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提交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本案该项工作完成于云南省施甸县,现云南金州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施甸县人民法院起诉,且该院也已经受理,则该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当然取得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田 旭审判员 茶晓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光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