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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海上耀门窗有限公司与程小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耀门窗有限公司,程小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86号原告:上海上耀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可夫,该公司员工。被告:程小苗,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耀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小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耀门窗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程小苗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耀门窗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耀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娣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