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20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延安源茂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延安源茂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20号原告: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吴建峰,该公司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亮、罗敏慧,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源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洛源信用社三楼。法定代表人:宗维强。原告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姆莱斯公司)与被告延安源茂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西姆莱斯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姆莱斯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姆莱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西姆莱斯公司负担。审判长 沈君审判员 缪凌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