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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四平市。被执行人苏某,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