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四平市。被执行人苏某,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