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执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文远与苏日图、色力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远,苏日图,色力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835号申请执行人:郭文远。被申请执行人:苏日图,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托力嘎查。被申请执行人:色力布,男,1943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托力嘎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文远与苏日图、色���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郭文远申请撤回对苏日图、色力布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