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王长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王长波,周文艳,张宪羽,谭才忠,国士凤,宋士功,李秋明,国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村。负责人:刘洪坤,行长。被执行人:王长波,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谭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周文艳,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长波之妻。被执行人:张宪羽,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二郎庙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谭才忠,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谭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国士凤,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谭才忠之妻。被执行人:宋士功,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西宋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李秋明,女,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宋士功之妻。被执行人:国怀梅,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庄村村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长波、周文艳、张宪羽、谭才忠、国士凤、宋士功、李秋明、国怀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长波、周文艳、张宪羽、谭才忠、国士凤、宋士功、李秋明、国怀梅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