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督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卢永明对谷晓红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永明,谷晓红,王超,卢永明,谷晓红,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21民督881号申请人:卢永明(曾用名卢永鹏),男,现住镇赉县。被申请人:谷晓红,女,现住镇赉县。被申请人:王超,男,出生年月不详,成年人,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4年3月13日、4月3日,被申请人家装修门窗欠申请人工程款合计14678元,并出具二份借据,约定于当年10月30日偿还,月利率2%。但此款至今没有给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谷晓红、王超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给付申请人卢永明欠款146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此款还清时止,利率按月2%计算)。申请费56元,由二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支付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力。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