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8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金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明,郭晓英,杨燕青,郭杨洋,林金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816号原告:郭正明,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郭晓英,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明,男。原告:杨燕青,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明,男。原告:郭杨洋,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郭晓英,女,系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杨燕青,男,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明,男。被告:林金魁,男,汉族,住福建省。原告郭正明、郭晓英、杨燕青及郭杨洋与被告林金魁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郭正明、郭晓英、杨燕青及郭杨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正明、郭晓英、杨燕青及郭杨洋撤诉。审判员 聂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丹蓓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