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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崔景凡与田晗、张宏梅、华国巍申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景凡,张宏梅,田晗,华国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52号申请人崔景凡,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申请人张宏梅,女,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申请人田晗,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申请人华国巍,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申请人崔景凡与被申请人田晗、张宏梅、华国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崔景凡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宏梅在八五九农场新行住宅小区三期2号02室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崔景凡以现金存折50万元为其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将来案件顺利的审结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宏梅在八五九农场新行住宅小区三期2号02室予以查封禁止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雄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