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恢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建伟、杨爱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杨爱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伟,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杨爱成,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8)宣县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爱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爱成银行的存款(住房公积金)或其他收入50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