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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都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某某,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84号申请执行人:都某某,女,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都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7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陈某某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陈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车牌为豫A****9标致牌汽车一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车牌为豫A****9标致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帅磊 微信公众号“”